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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时间:2005-03-01 10:21 阅读人数:

  2月1日开始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违规行为有以下几大类型:违反财政收入管理、上缴规定;违反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骗取贷款;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违反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它公款等。(区审计局 戴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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