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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支付3倍赔偿金

时间:2004-12-27 15:33 阅读人数:

  年前,集美区法院审理一起拖欠工资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至2003年12月31日届满。原告为小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申请辞职,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对小喻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然而法院查明,在小喻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里,其中8月份工资2888.1元系被告迟延发放,属无故拖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由此,小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倍的赔偿金可予支持,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888.1元及3倍的赔偿金8664.3元。

  集美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劳动者,碰到类似事件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刘德英 孙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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