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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的民政对象调高“三金”

时间:2004-11-15 15:29 阅读人数:

  日前,集美区民政局发出通告,凡完成“村改居”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各类民政对象所领取的定补金、抚恤金、低保金等统一按规定执行城镇标准,时间从“村改居”后次年起计算。

  这些民政对象包括五老人员、40%救济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其中,低保对象根据《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居民执行农村标准;退役“村改居”义务兵参照城镇退役士兵(士官)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已领取劳力安置费的从中予以扣除。如有疑问,请到所在镇社会事务办、所在街政办咨询。(集美报 刘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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