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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时间:2004-08-11 11:56 阅读人数:

  7月1日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今天,本报就归侨侨眷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区侨办并进行解读。

  问: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与1993年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相比有何不同?

  答:新办法简化了华侨身份证明、定居等相关手续,加强了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法》指出,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办法》指出,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办法还明确指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问:目前我区可享受《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权利的归侨和侨眷有多少?

  答:区划调整后,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有归国华侨2083人,侨眷18.2万人。他们可以享受《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权利,详情可与集美区侨办联系。(集美报 官文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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