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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设立“生猪禁养区”

时间:2004-07-12 09:23 阅读人数:

  □此举为了防治水体污染

  □禁养区内养猪场8月前自行搬迁

  集美辖区内的生猪喂养,哪个区域可以养,哪个区域不能养?日前,区政府出台生猪养殖监督管理新办法,设立“生猪禁养区”。

  《办法》规定,集美辖区内各工业区、文教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集美、侨英、杏林街道,杏林镇以及灌口中心规划区、后溪中心规划区均列为生猪养殖禁养区。上述范围之外为限养区,限养区内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生猪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

  根据规定,凡在禁养区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必须在今年8月1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不搬迁、不关闭的或在禁养区域内非法从事生猪养殖的,将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限养区内未经批准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必须于2004年10月25日前自行关闭。对少数违法在建和违法已建未养的生猪养殖场,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关闭或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

  办法还规定,经批准保留的养殖场,应于今年9月1日前完成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或其指定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型零排放。(集美报 吴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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