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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奸商勾结制造假“威士忌”侨乡集美工商立案查处罚款10万元

时间:2003-08-17 10:25 阅读人数:

  8月上旬,集美工商分局对一酒类酿造公司制售假洋酒作出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和在扣物品,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去年初,自称台湾某公司老板的台湾人蔡先生到厦门寻找制售洋酒的合作伙伴,并与该公司达成意向,派杨某和刘某为代表,由杨某与厦门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洽谈合作经营“威士忌”酒相关事宜。2002年12月25日,该商贸公司与酿造公司签署一份委托加工“威士忌”酒合同。整个过程中,杨某于2002年9月至12月分四次以上海比尚公司或商贸公司名义以现金形式预付给酿造公司合计27万多元。2002年9月7日,当事人从台湾进口一批酒瓶、商标标识和包装物。2002年10月25日,向新加坡某酒精私人工业有限公司购买了2种“威士忌”原酒各4000升。2002年12月26日,酿造公司制造厂将2种“威士忌”酒罐装到11种品牌的酒瓶中,并于四天后通过了其中3种罐装酒样品的检测。2002年12月31日,杨某向酿造公司开具货物发票到制造厂提走第一批货物。截止案发前,酿造公司已罐装11种品牌酒2989瓶,货值为10万余元。酿造公司无法提供委托加工11种品牌酒授权书及相关的手续。杨某和刘某至今下落不明。

  酿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名称、产地制售假洋酒系列行为,集美工商分局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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