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征收(使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5-07-25 15:36 阅读人数:

  为实施集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353号)确定项目土地征收(使用)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单位(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东辉村、坑内村、前进村、双岭村、田头村、厦门市第二农场。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使用)的土地用于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征收项目需征收(使用)面积4.1759公顷。其中灌口镇东辉村水田0.0943公顷,旱地0.0038公顷,园地0.3763公顷,林地0.03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灌口镇坑内村水田0.0554公顷,水浇地0.0311公顷,旱地0.0008公顷,园地0.05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6公顷;灌口镇双岭村水田0.2563公顷,旱地0.0034公顷,园地0.1969公顷,林地0.0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04公顷,未利用地0.0008;灌口镇田头村水田0.9435公顷,旱地0.0043公顷,园地0.0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5公顷,未利用地0.0256公顷;后溪镇前进村水田0.0002公顷,园地0.3204公顷,林地0.0357公顷,草地0.39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厦门市第二农场水田0.1477公顷,园地0.4397公顷,草地0.01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6公顷。本次征收未涉及有手续住宅房屋。

  拟征收东辉村0.5316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东辉村3个村民小组(坑山小组0.1019公顷、崎圳小组0.3299公顷、文山小组0.0998公顷),由村小组管理、经营;拟征收坑内村0.1587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坑内四组,由村小组管理、经营;拟征收双岭村0.6902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双岭村7个村民小组(大厝小组0.2397公顷、洪溪小组0.0474公顷、前墩小组0.1091公顷、上寮小组0.1484公顷、上埔小组0.1159公顷、溪尾小组0.0151公顷、巷口小组0.0146公顷),由村小组管理、经营;拟征收田头村1.3578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田头村4个村民小组(大岭三组0.3956公顷、田头小组0.3765公顷、洋坑二组0.1829公顷、洋坑三组0.4028公顷),由村小组管理、经营;拟征收前进村0.7577公顷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前进村3个村民小组(苏营第一小组0.2526公顷、苏营第二小组0.2526公顷、苏营第三小组0.2525公顷),由村小组管理、经营;拟使用厦门市第二农场0.6799公顷国有土地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人为厦门市第二农场,由厦门市第二农场管理、经营本次征收土地未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公告期限:自2025年7月25日起满30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9日。

  五、评估时点

  以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集府征告〔2025〕24号)发布之日(2025年4月29日)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灌口镇人民政府、后溪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

  六、禁止事项

  自本征收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七、补偿登记

  本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征收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灌口镇人民政府、后溪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经办机构

  (一)负责单位: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方式:0592-6686612

  (二)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翁晓佳    联系电话:0592-6367050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喜前    联系电话:0592-6155079

  (三)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小斌    联系电话:0592-6380430

  联系人:洪嘉伟    联系电话:0592-6151050

  特此公告。

  附件:1.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

  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新324国道(灌新路-凤南七路段)提升改造工程-坂头立交以西段项目征收(使用)范围示意图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