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高效服务我市产业园区建设,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令)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办房〔20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产业园区内的产业类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由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可根据项目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调整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其中:
AAA级: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额度的5%;
AA级: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额度的10%;
A级: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调整为应留存额度的50%;
B级和C级预售监管资金留存额度不变。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