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告知承诺制)内容
时间:2020-12-25 17:47 阅读人数:

  一、申请条件

  1、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作为业主或者代业主的项目,且为160KVA及以下接入电网工程;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或者代业主的项目,且为新装水表工程。可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2、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放样,已对涉及与地铁、管廊、桥梁、燃气、电力、供水、污水等重大地下设施交叉的施工范围需按规范进行交底,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与应急措施,复杂地段已进行必要的地勘勘查。

  3、根据前期查询的材料,指导和编制电力施工方案,确保方案明确、安全、可行,特别是对交通、地下管线安全内容重点核查。

  4、具备完善的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符合规范,已现场核查无误。

  5、横穿快速路及主、次干道施工的,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

  6、修复路面后,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需设置检查井的,人行道应采用下沉式井盖,车行道应采用可调式井盖。

  7、需要接通多种管线、多处路段、同一路段多次需求的项目,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或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统筹安排,一次性提出申请。

  8、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的函或设计方案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或项目列入工规豁免清单事项,且施工时间未超过5天。

  9、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10、施工工期应避开重大活动期间、施工范围应非敏感路段,尽量减少对周边市民的影响。

  二、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拟建项目施工平面图、涉及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项目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可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平台共享调阅的,由我局自行查阅,申请人无需提供。电子证照1份,出具单位:规划委;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容缺受理承诺书。)

  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原件1份,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申请单位公章,出具单位:设计单位。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5、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⑴证照批文类申请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调用,暂不可调用的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无需申请人提供。

  ⑵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优化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7】178号)文件,涉及厦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办理本审批事项时,可依据项目可研(立项)批复文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⑷本项目纸质申请材料支持邮递收取,办理结果支持邮递送达。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四、法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根据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相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费。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移植、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砍伐古树名木。

  4.《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当按照特殊用途林的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严禁砍伐。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4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