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公开内容
时间:2020-12-17 18:21 阅读人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办理条件

  1、施工管线长度100米以上、施工时间超过5天、横穿机动车道的项目应提供挖掘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分段施工的范围和工期;确保行人、车辆、地下管线安全的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应包含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自查督查机制及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围挡及场地设置、施工人员、保洁队伍安排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横穿快速路及主、次干道施工的,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 

  4、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不低于现有人行道材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应制定改建设计方案; 

  5、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一次性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

  6、涉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公共停车场(点)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7、重大活动期间,应按许可机关要求限制施工。

  8、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属于厦门市规划委公布的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 

  9、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可研(立项)批复文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原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

  2.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项目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加盖“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图纸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可通过电子证照库等平台调取的,由我局自行查阅,申请人无需提供。电子证照1份,出具单位:规划委);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要求:电子文档。

  3.挖掘破路设计图(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涉及基础施工应包含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3、道路施工图、地下管线平、纵断面图;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供规划附图的,可不提供道路施工图、地下管线平、纵断面图;4、涉及管线抢修、居民申请水表的项目、市政道路维修和原管线改造、维修,仅需管线单位出具图纸。原件或复印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4.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管线长度100米以上;2、施工时间超过5天;3、横穿机动车道;4、钻探、顶管或定向穿越作业的。上述破路施工项目应提供,具体内容应包含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自查督查机制及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计划、围挡及场地设置、施工人员、保洁队伍安排情况;原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

  5.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6.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的应提供,原件1份,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申请单位公章,出具单位:设计单位)

  7.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并需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应提供,复印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出具单位: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

  8.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隧道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复印件1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自备)

  注:⑴证照批文类申请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调用,暂不可调用的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无需申请人提供。

  ⑵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优化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7】178号)文件,涉及厦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办理本审批事项时,可依据项目可研(立项)批复文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⑷本项目纸质申请材料支持邮递收取,办理结果支持邮递送达。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四、法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占道许可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由占用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防护围栏设施,以及公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二倍交纳维修金。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凡需在城区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进行建筑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海潮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有损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功能。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对已建设管线但是未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管廊的原则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并依法审批。管线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管线单位应当报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7、《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8、《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9、《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根据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于2018年6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相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费。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移植、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砍伐古树名木。

  10、《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当按照特殊用途林的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严禁砍伐。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1、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4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