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集美区瓒亿食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时间:2025-10-24 14:39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市监处罚〔2025〕510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市集美区瓒亿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1MAEJ5CPC7U;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勤学路100-10号;

  经营者:黄河池;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YB23502110188775。

  2025年8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1、“金开门牌老厦门冰糕”(净含量:240g)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为精选豆、白砂糖、麦芽糖浆、麦芽糖醇、饮用水、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食用天然色素、食用香精、脱氢乙酸钠);2、“金开门牌椰蓉麻糬”(净含量:260g)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磨糯米粉、麦芽糖、白砂糖、饮用水、椰蓉、黑芝麻馅、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3、“金开门牌麻糬”(净含量:720g)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为水磨糯米粉、麦芽糖、椰丝、白砂糖、饮用水、黑芝麻馅,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当事人经营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8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8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26盒糕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因配合湖里区局案件查办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8月8日,本局解除扣押。

  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1.“金开门牌老厦门冰糕”(生产日期:2025年7月22日、净含量:240g)的产品6盒,标签配料表为精选豆、白砂糖、麦芽糖浆、麦芽糖醇、饮用水、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食用天然色素、食用香精、脱氢乙酸钠);2.“金开门牌椰蓉麻糬”(生产日期:2025年7月9日、净含量:260g)的产品14盒,标签配料表为水磨糯米粉、麦芽糖、白砂糖、饮用水、椰蓉、黑芝麻馅、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3.“金开门牌麻糬”(生产日期:2025年7月28日、净含量:720g)的产品6盒,标签配料表为水磨糯米粉、麦芽糖、椰丝、白砂糖、饮用水、黑芝麻馅,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系2025年8月1日向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麻薯礼袋(系上述金开门牌麻糬),规格:720g,数量10个,单价15元,金额150元;260麻糬(系上述金开门牌椰蓉麻糬),规格260g,数量15个,单价7元,金额105元;老厦门冰糕(系上述金开门牌老厦门冰糕),规格240g,数量20个,单价9元,金额180元。自营业以来,根据店内剩余数量统计,上述老厦门冰糕销售了14盒,销售单价15元,椰蓉麻糬销售了1盒,销售单价15元,金开门牌麻糬销售了4盒,销售单价20元。上述商品销售价扣除进货价即为利润。

  2025年8月8日,上述商品已由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召回,并配合湖里区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5A1121017632,样品名称:金开门麻糬;报告编号:25A1121017610,样品名称:金开门椰蓉麻糬;报告编号:25A1121017635,样品名称:老厦门冰糕(芒果味)”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均未检出。

  根据当事人陈述,因其进货时疏忽,未注意到个别商品包装标签标示含有脱氢乙酸钠。据其向厂家了解,因未及时更换商品外包装导致该问题产生,但上述商品实际均未添加脱氢乙酸钠。

  另查明,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续)显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纳盐(包括脱氢乙酸、脱氢乙酸钠):功能 防腐剂,允许使用范围为食品名称“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等,不包括糕点。

  综上,结合本局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货值为人民币(10*20+15*15+20*15)=72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6+1*8+4*5)=11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食品采购及脱氢乙酸钠未检出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1份,证明食品召回情况;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厦集市监强制〔2025〕0001143号)、《财物清单》(物字〔2025〕00014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厦集市监解强〔2025〕000075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情况;

  证据六: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本局对供货商的线索移送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行使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经营食品虽经检测后未检出脱氢乙酸钠,但标签标示含有脱氢乙酸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已由厦门金开门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召回,故对上述物品不再适用没收罚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1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厦门市各银联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