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欣佳湘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3-27 15:19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市监处〔2020〕52号 

  当事人:厦门欣佳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凯丰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83号厂房第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61266F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502110036583 

  2020年2月5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厦门欣佳湘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83厂房二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二楼有一辆推车上放着各种规格包装的过期和临近过期的“陈克明面条”,在推车旁边有撕开的“陈克明面条”的包装袋和散装面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同时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厦集市监询字〔2020〕1020501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区局分管局长批准,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我局调查查实,当事人从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不同规格的预包装食品“陈克明面条”用于销售,并于2017年开始自行将不同规格包装的未过期的库存“陈克明面条”拆开包装后散装销售给小粮油店和工地食堂,春节期间,当事人专职从事拆包分装面条的员工回乡过年,从2020年2月3日开工后到2月5日,都是由员工胡霞英进行拆包分装面条的,因胡霞英不识字,所以没有将过期与未过期的面条进行区分就全部装进散装的袋子,现场检查另发现有35筐过期的预包装“陈克明面条”。经统计,2020年2月3日至案发,当事人将过期与未过期的“陈克明面条”拆开包装混装成43袋打包好的散装面条及3袋未打包的散装面条,共1678斤,销售的价格为人民币2元每斤,均还未销售出去。因上述1678斤散装面条是当事人将过期和未过期的面条混合装袋,故无法区分过期部分,我局认定当事人共经营过期面条1678斤,总货值为人民币3356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胡霞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执法活动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020501-1)、《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扣押物品的具体数量。 

  证据五: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陈克明面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陈克明面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行使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散装面条1678斤,没收过期的预包装“陈克明面条”35筐,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厦门市各银联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