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集美区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1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六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224号)和《厦门市农业局等七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维护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区农林水利局、商务局、公安局集美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五部门决定在全区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现将《集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集美区供销合作社
2018年12月27日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
集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治理,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等行为,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区农林水利局、商务局、公安局集美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五部门决定自2018年12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全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状况,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收缴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处理一批“山寨”食品商标侵权案件,移送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氛围,2019年春节前,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得到有效改善。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发动和引导我区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全面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监管基础,提升我区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品类: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
(三)重点违法违规情形:食品假冒(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侵权“山寨”(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劣质(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超过保质期等。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大建设,推动入市食品“一品一码”。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农产品追溯系统、水产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管理,全面建立信息档案,指导其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实行源头赋码、一品一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把准入关和检测关,推动进入农村市场的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质量安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迅速开展生产经营环节执法大检查,集中收缴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餐馆、小商贩等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清理检查,针对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重点品类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现问题隐患,要进一步核查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索证索票是否到位、进货查验责任是否落实、生产经营记录是否健全。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要坚决收缴并及时销毁,切实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农村食品市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开展农村食品商标大保护,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要在商标注册工作中从严把握涉食品类商标审查标准,严厉打击恶意抢注、模仿食品类高知名度商标行为。依法打击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使用商标、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商标侵权食品源头追溯力度,对商标侵权食品生产、销售及商标标识印制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大追查,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发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线索,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和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 “黑窝点” “黑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禁业限制。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集美分局、农林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共治大行动,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村“两委”实施网格化管理,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作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开展群防群治。在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和村委会(社区)张贴12315、12331、12365 等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将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引导和督促各类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区农林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及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食品知识和法律标准大培训,增强守法生产经营和安全消费意识。加大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加强《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农村食品生产者的诚信守法和安全生产意识。发展培育符合农村需求的质优价廉食品品牌。引导经营者从合法合规渠道进货,严格落实食品进销货把关责任和义务。将“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兴农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深入农村。加大农村食品科普力度,组织开展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区农林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边整治与边整改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18—25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
各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追查、大行动、大培训,集中力量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治理行动,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
(三)检查迎检阶段(2019年1月)
区将联合派出工作组,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省、市工作组检查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2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区农林水利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成立集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详见附件1),推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把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涉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务求工作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要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要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着重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强化社会共治。
(五)及时报送信息。建立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区农林水利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各镇街每周二下班前要分别向区专项整治工作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见附件3—6)。从2018年12月26日起,区专项工作组每周三下班前要将本辖区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汇总上报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农安处),并于2019年1月24日前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同时报送区政府。
区农林水利局联系人:吕二林 电话:13599531954
邮箱:lverlin@jimei.gov.cn
区商务局联系人:张国华 电话:1359919252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黄晓旭 电话:13959210666
区公安分局联系人: 廖永忠 电话:13616066608
区供销合作社联系人: 林育才 电话:13950011321
附件:1. 集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名单
2.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综合)
3.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
4.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商务)
5.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
6.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海洋与渔业)
附件1
集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文胜 区农林水利局 局长
副组长:翁 睿 区商务局 副局长
许群选 区公安分局 副局长
钱洪志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专员
孙 韬 区农林水利局 副局长
王 烽 区供销合作社 副主任
成 员:杨东松 区农林水利局科长
李上委 区商务局科长
廖永忠 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黄晓旭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科科长
林育才 区供销合作社业务科长
附件2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综合)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
个 |
|
3 |
检查食品经营主体 |
个 |
|
4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 |
|
5 |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
公斤 |
|
6 |
取缔无证生产主体 |
个 |
|
7 |
取缔无照经营主体 |
个 |
|
8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9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0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11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
件 |
|
12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
万元 |
|
13 |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14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
件 |
|
15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值 |
万元 |
|
16 |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17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18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19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20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次数 |
次 |
|
21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3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1 |
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平台生产主体数 |
个 |
|
2 |
上传追溯信息数 |
条 |
|
3 |
打印食用农产品追溯准出凭证 |
个 |
|
4 |
使用赋码标签数 |
个 |
|
5 |
平台线上巡查次数 |
次 |
|
6 |
现场指导巡查次数 |
次 |
|
7 |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样品数 |
个 |
|
8 |
其中:奶 |
个 |
|
9 |
肉 |
个 |
|
10 |
农残、兽残快速检测数 |
个 |
|
11 |
“瘦肉精”监测数 |
个 |
|
12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13 |
检查农产品生产主体 |
个 |
|
14 |
收缴假冒伪劣的农产品数量 |
公斤 |
|
15 |
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案件 |
件 |
|
16 |
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货值 |
万元 |
|
17 |
假冒伪劣农产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18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19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2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21 |
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主体培训次数 |
次 |
|
22 |
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主体培训人次 |
人 |
|
23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
24 |
媒体报道(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网站)次数 |
次 |
|
25 |
发放宣传品 |
份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农产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4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商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食品经营主体 |
个 |
|
3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 |
|
4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
件 |
|
5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
万元 |
|
6 |
受理和处理商务领域举报和投诉 |
件 |
|
7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8 |
组织开展电商企业培训次数 |
次 |
|
9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5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市场监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
个 |
||
3 |
检查食品销售主体 |
个 |
||
4 |
检查餐饮服务主体 |
个 |
||
5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 |
||
6 |
检查发现 问题情况 |
假冒食品 |
批次 |
|
7 |
假货 |
批次 |
||
8 |
三无食品 |
批次 |
||
9 |
超过保质期食品 |
批次 |
||
10 |
其他问题 |
批次 |
||
11 |
抽检食品情况 |
抽检批次数 |
批次 |
|
12 |
不合格批次数 |
批次 |
||
13 |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
公斤 |
||
14 |
取缔无证生产主体 |
个 |
||
15 |
取缔无照经营主体 |
个 |
||
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17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8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19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
件 |
||
20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
万元 |
||
21 |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22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
件 |
||
23 |
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值 |
万元 |
||
24 |
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25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26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27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28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次数 |
次 |
||
29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食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6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海洋与渔业)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1 |
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平台生产主体数 |
个 |
|
2 |
上传追溯信息数 |
条 |
|
3 |
打印食用水产品追溯准出凭证 |
个 |
|
4 |
使用赋码标签数 |
个 |
|
5 |
平台线上巡查次数 |
次 |
|
6 |
现场指导巡查次数 |
次 |
|
7 |
食用水产品监督抽检样品数 |
个 |
|
10 |
食用水产品快速检测数 |
个 |
|
12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13 |
检查水产品生产主体 |
个 |
|
14 |
收缴假冒伪劣的水产品数量 |
公斤 |
|
15 |
查处假冒伪劣水产品案件 |
件 |
|
16 |
查处假冒伪劣水产品货值 |
万元 |
|
17 |
假冒伪劣水产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18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19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2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21 |
组织开展水产品生产主体培训次数 |
次 |
|
22 |
组织开展水产品生产主体培训人次 |
人 |
|
23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次数 |
次 |
|
24 |
媒体报道(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网站)次数 |
次 |
|
25 |
发放宣传品 |
份 |
注:请报送行动开始截至填报时间的数据。假冒伪劣水产品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