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监督〔2024〕110号附件
附件1
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2023年抽检不合格涉水产品应纳入2024年抽检任务。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区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2024年8月10日前完成)。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各地请于2024年4月30日前、6月14日前、11月15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部分类别任务清单(附表12)、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汇总后报市卫健委。
(二)各区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各区要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排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其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卫生监督档案补充完善工作。检查辖区建立完善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情况,推动及时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四)各区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市卫健委报告。
学校卫生联系人:卢家珍,联系电话:2667636
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联系人:陈微微,联系电话:2667617
餐饮具卫生联系人:戴云金,联系电话:2667623
附表:1.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7.2024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4年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和监督档案情况汇总表
11.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2.2024年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附表1
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1%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4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d)、臭氧(d)、氧化还原电位(d)、氰尿酸(d)、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6%(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7%(a)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 |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g)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仅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20%,至少20户,不足20户的全部抽查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具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表5
2024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类型 |
采样地点与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责任单位 |
送样/报告日期 |
||
1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 |
1.管材:采集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管材配管件(每个品种1m×40根);直径≧20cm×35cm封底4个 2.水箱:采集模拟水箱(20cm3)或模块(50cm×50cm×3cm)4个; 3.球墨铸铁管件(内衬环氧树脂)4个:满足单个3L水量浸泡要求 4.橡胶密封件:总面积达到3000cm2要求,具体数量根据单个密封件面积计算。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底前将样品送至省监督所,省监督所7月10日前送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9月底前出具检测报告 |
|
水处理材料生产企业 |
1.活性炭每种产品4份,每份大于500g; 2.滤芯每种产品16支(直径<3cm的32支)。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
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 |
1.每种产品4份,每份净含量大于500g或500ml。 2.消毒剂产品应抽于有效期限前15天的产品。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
实体经营企业 |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抽检1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抽检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
——— |
|||
2 |
进口涉水 产品 |
抽检辖区80%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检产品。水质处理器每种产品抽4台;管材、滤芯:抽检数量同上。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底前将样品送至省监督所,省监督所7月10日前送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9月底前出具检测报告 |
||
3 |
水质处理器 |
小型 |
每种产品抽4台。如为龙头净水器应相应增加(满足12升水量的2倍)。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
4 |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抽检1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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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抽检2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抽检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
6 |
大型 |
1.检查生产现场是否符合相关生产卫生条件; 2.是否存在生产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3.用于涉水产品组装的部件是否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 |
||||
7 |
供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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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饮用水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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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福州市、龙岩市、南平市、三明市辖区内抽检3个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1.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2.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 |
10月底前报送检查(检测)结果 |
a.所采集的样品应同一生产日期或同一生产批号;
b.随样品上交时应附上批件复印件、说明书、采样单;
c.被抽检单位按附表中的企业进行抽检或督查,如抽检企业无抽检样品应附上未抽检的相关笔录等文书说明理由;
d.所采集的样品经卫生安全性检测的浸泡实验后均报废且不能回收。
附表6
2024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二次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水厂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单位/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b)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立档案数(a) |
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附表7
2024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
卫生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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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抽查乡镇数 |
抽查乡镇中开展巡查服务乡镇数 |
抽查水厂或设施数 |
落实巡查服务水厂或设施数 |
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数 |
水源卫生防护符合要求水厂或设施数 |
水质经净化处理水厂或设施数 |
水质经消毒处理水厂或设施数 |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
a.指设计日供水为1000m3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
b.指设计日供水为100m3及以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8
2024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9项水质指标(a) |
6项水质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排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b) |
检测单位数(c) |
合格单位数(d)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次供水 |
--- |
|||||||||||||||
农村集中式供水(e) |
--- |
|||||||||||||||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f) |
--- |
a.指GB5749-2022新增或提高限值要求的9项水质指标,即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
b.排查的9项指标全部符合GB5749-2022的供水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c.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d.为表中色度、0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6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e.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f.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9
2024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
附表10
2024年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和监督档案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 |
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档案 |
|||
省级平台数(a) |
市、县级平台数(a) |
许可信息可对外查询平台数(b) |
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产品数 |
建立档案数(c) |
a.指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要求建立的,用于公布辖区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的
信息平台。
b.指现有省、市、县级平台中对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已实现对外查询功能的平台。
c.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多个产品填报在一个被监督单位档案中,将该档
案填报的产品数统计为档案数。
附表11
2024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数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网店 |
--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12
2024年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部分类别任务清单
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
抽查单位数 |
备注 |
|
农村集中式供水 |
100m3≤设计日供水<1000m3 |
3 |
2 |
|
农村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 |
2 |
1 |
||
二次供水 |
2143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