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2025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5-02-27 10:00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2025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畜牧兽医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25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2025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动物防疫实际,我局制定了《2025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2月27日

 

 

  2025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对不具备条件的散养户,由区级统一采购和供应疫苗,各镇(街)组织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每月补免,确保不出现免疫漏洞。

  (三)免疫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对种畜和奶畜以外的其它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对检出的布病阳性动物,按规范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疫苗种类

  根据《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我省、市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综合选择,2025年我区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 

  口蹄疫 :O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二)口蹄疫 

  1.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主要任务

  (一)实施免疫计划。各镇(街)要按照本计划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进“先打后补”。鼓励各镇(街)探索开展散养畜禽“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各镇(街)应切实加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疫苗管理。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强化政府采购疫苗申请审核,科学适量储备,严格按需发放,坚决防止疫苗浪费或流入“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区、镇(街)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重点做好乡镇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承担强制免疫任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镇(街)动物防疫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各地要大力宣传畜禽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者落实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主体责任,加大产地检疫环节家畜耳标查验力度,不得为未按规定挂戴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镇(街)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区、镇(街)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区、镇(街)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各镇(街)要根据有关要求,配套相关强制免疫工作经费,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指导。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执法。区、镇(街)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台账,严格程序化免疫,及时补免或加强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八、其他要求

  各镇(街)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狂犬病、新城疫等其他重点动物疫病免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