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0〕3号)政策解读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时间:2020-12-10 10:16 阅读人数:

  一、政策实施背景

  为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逐步推进我区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2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2015年出台了《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已于2020年3月22日到期失效。

  二、符合条件对象

  自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持有集美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本办法的补助对象:

  1.第一类:年满80周岁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在集美区取得居住证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台胞可参照此类对象补助。

  2.第二类: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轻度失能及以上的对象;

  3.第三类:年满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含)以上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员入住的养老机构须符合相关规定);

  4.第四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的人员;

  5.第五类:革命“老地下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区干部”(简称“五老”人员)和革命“五老”遗偶。

  6.第六类:年满60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入住的养老机构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设立或备案。

  三、申请程序

  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台胞居住所在地)的村(居)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由养老机构盖章确认实际入住后,将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台胞提供户籍誊本、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记录及集美区居住证)、入住协议、本人银行卡账户提交村(居)受理(入住集美区外机构的老人需额外提交机构联系方式)。另属于第二类对象的需提供低保证;属于第三类对象的需提供有效的残疾证件;属于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对象的证明文件由区民政局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申请人告知承诺等方式予以替代。

  2.村(居)初审无误并签署意见后交所在镇(街)审核。

  3.镇(街)审核后,报送区民政局批准补助金额,符合补助的对象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享受补助。

  四、补贴发放标准

  1.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按上述分类情形每月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同时,保留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2)第二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3)第三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亦可再享受此补助;

  (4)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自批准之日起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符合上述二项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就高选择一项标准执行。

  五、补助发放形式

  1.经批准符合补助条件对象的补助资金列入区、镇(街)财政预算,各自按50%比例承担,并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农场人员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2.符合补助条件对象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镇(街)各自发放至补助对象的指定账户。对于入住集美区以外养老机构的对象每月应提供缴费凭证、入住机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承诺书;对于入住集美区以内养老机构的老人,每月由所入住的养老机构提供花名册至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每月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并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等方式核实人员实际入住情况。

  3.区民政局、镇(街)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在每月25日前将各自所承担的补贴资金核拨到补助对象的指定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各镇(街)具体负责户籍老年人(或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台胞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审核工作,每月对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及入住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停止发放补助。

  (二)区民政部门和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按时督促相关单位兑现补助资金。发现养老机构或个人存在欺骗补助经费行为的,一经核实,除依法追缴所骗取的经费以外,将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责任。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七、承诺与责任

  申请人或养老机构以虚报、冒领、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停止发放其享受的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逾期未退回的,依法予以处理;养老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信息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问题解答

  1.入住机构的补贴金额具体要如何计算?

  (1)若入住时间足月,则按每月的补贴标准发放;

  (2)若是当月某天入住或退住的计算方法为:

  ①某老人以80岁高龄老人身份申请补贴,其补贴的批准时间为2月10日,则2月份该老人的补贴金额为500/30*20=333.33(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②某老人以80岁高龄老人身份享受补贴,于3月10日当天退出补贴范围,则3月份该老人的补贴金额为500/30*10=166.66(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2.补贴金额用何种形式发放?

  本办法的补贴将由区或镇(街)统一发放,为确保补贴发放的时效性,补贴将通过银行统一代发,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在初次递交申请材料的时候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和入住协议复印件,对于入住集美区以外养老机构的对象,应同时提供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联系方式。

  3.递交申请材料后还需要做什么吗?

  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对象,在退住养老机构的时候应及时向养老机构、户籍所在社区或镇(街)报告退住情况。对于入住集美区内养老机构的补助对象,其每月的入住情况由所在机构提供;对于入住集美区以外养老机构的补助对象,每月应定期向所在镇(街)提供缴费凭证、入住机构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承诺书。补助对象应配合区或镇(街)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联系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0592-6665719

  附件:1.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

  2.个人承诺书(入住集美区外的对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