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以及《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市级补助),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区级补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是指具有集美区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评定医师或福建省残联、厦门市残联指定的诊断医院、诊断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其中:0~3岁言语障碍儿童的诊断证明需由本市三级医院的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儿科等专科医师出具。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其他经济困难人员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集美区户籍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今后市级补助的救助年龄发生变化,区级补助按照市级补助的救助年龄执行。
第四条 我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配套救助,其康复训练分类救助标准:
(一)肢体障碍(含脑瘫)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
(二)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
多重残疾的儿童,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按其较高补助标准的一个类别给予补助;困难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第五条 康复救助项目不包括其他医疗费用及食宿费、交通费、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第六条 康复救助补助流程: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申领补助材料,经村(居)受理、镇(街)审核、区残联审批后,由残疾儿童所在镇(街)统一发放补助金,划入残疾儿童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镇(街)对社保卡银行开户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区级补助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配套补助,无需另外提交材料。
区级补助与市级补助同步核销,核销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季度。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区级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市、区级补助经转移支付下达至各镇(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集残联〔202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