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集残规〔2025〕1号
各镇(街)残联,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集美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及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集美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
困难补贴及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实施“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闽残联教就〔2022〕138号)、《福建省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若干措施》(闽民规〔202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22〕1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
生活困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
(一)补贴对象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以集美区户口登记机关颁发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为基本认定依据,簿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应共同居家生活,具有亲属关系和法定或事实赡(抚、扶)养关系,其中持有集美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达2名及以上。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但事实共同居家生活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经镇街残联认定后可计算为家庭成员。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对象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以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含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非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居民户口簿》登记的户主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中1名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集美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残疾人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准予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6)共同居家生活承诺书;
(7)家庭残疾人成员及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或集体户家庭需要提供)。
村(居)残疾人联络员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办申请。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疑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镇(街)残联;镇(街)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反馈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及资金来源
补贴资格符合规定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经审核审批后从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镇(街)残联按月将生活困难补贴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账户。各镇(街)残联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区残联。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残联年度资金预算,经转移支付下达至镇(街)。
(五)有关要求
1.严格核查程序。各村(居)民委员会及镇(街)残联要按照“一户一档”档案管理要求,充分运用残疾人证、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甄别,确保审批结果准确。要将申请审核、政策宣传、主动发现服务、定期复核、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和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以及公示、《准予厦门市基本生活保障通知书》、政策告知等材料。公示内容要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主要为补贴对象姓名、残疾类别等级、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2.落实定期复核。各村(居)民委员会及镇(街)残联要采取申请人主动申报、数据比对、入户走访、专项调研等方式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做到补贴对象准确、资金发放准确,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发现残疾人证迁出、失效(过期、冻结、注销)和残疾人户籍迁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死亡等情况的,要及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相关残疾人家庭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区残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的全员复核。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加强政策宣传。要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结合入户探访、利用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开展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亲属知晓“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
本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主要用于民办非营利性的智力障碍或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场所的购租、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等费用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康复机构补助对象为依法注册在集美辖区内,并实际开展智力障碍或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的民办非营利性康复机构。
接受康复训练的智力障碍或孤独症儿童年龄为0-14岁,即在申请康复机构补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智力障碍或孤独症儿童是指集美区户籍,且已在集美区残联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的智力障碍、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按照智力障碍或孤独症儿童在训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康复机构补助。当月康复训练满15日的按一个月标准补助,不满15日的不予补助。
(三)申请材料
1.《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申请表》;
2.康复机构注册登记的证照;
3.《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情况汇总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登记表》。
(四)申报程序
申请补助的机构在每年的10月向区残疾人康复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的期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区中心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依据补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区残联,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区中心,由区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资金拨付及资金来源
区残联复核通过后,区残联下属中心在收到申请单位正式发票后,及时将补助资金转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康复机构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区残联年度资金预算。
(六)有关要求
区残联和区中心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金的核查发放工作,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提高政策落实的实效。
三、监督与责任
(一)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核查。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核查的,将不予补助。对经调查核实后,补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核查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权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关核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年4月1日至发布之日的“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及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参照办法执行。
附件:1.集美区“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申请表
2.共同居家生活承诺书
3.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补助申请表
4.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情况汇总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