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1-17 10:11 阅读人数:

各镇、街,文教区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科学、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达到能够一键启动、依靠机制、对照职责,自动展开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恢复准备阶段(启动响应至灾害发生后15日内)。按照《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和职责分工,区减灾办立即组织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汇总需求、测算经费,开展会商研判后,商区财政局启动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有关经费报请事宜,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抢通道路、通信、水、电、气等生命保障工程;立即制定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建立清单,全面开启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阶段:恢复实施阶段(灾害发生后3个月内)。启动《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或以上级别,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按各自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责任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3个月内农村危房改造、倒房重建等工作基本完成,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全面修复。力争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确保政策、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3个月内基本完成灾后重建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大局和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重建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对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管理、政策落地、保障措施开展绩效评估,进行竣工验收、分类评估、通报讲评、总结经验,全面梳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提炼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升工作的意见建议。区减灾办及时组织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向区政府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灾情工作任务申请延长相关完成时限。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的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政策文件, 结合实际,制定适用我区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主要工作任务。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围绕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领域受灾情形,有针对性地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群众基本生活恢复

  1.保障受灾群众基本住房和生活需求。根据各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研究确定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可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房屋损毁重建、受损修缮,用于应急期、过渡期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各镇(街)还应当继续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

  2.强化重点人群生活保障。在应急期、过渡期救助中突出重点人群、重点对象,优先做好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原则上参照我市低保月标准执行,各镇(街)可根据受灾情况参照我市低保月标准决定上浮标准。(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3.持续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采取“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方式,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等方式,加强应急生活物资调度和储备,强化抗灾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等相关救助政策落实,全力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各镇(街)各部门有关涉灾商业保险赔款足额、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疗。稳定灾区市场物价,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和交通局)

  4.开展隐患排查。对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对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防范措施。对经核实属地灾隐患的居民集中区加快实施排危除险和防治措施。对重建户,按规定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各镇(街),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

  5.做好受损住房排查鉴定。抓好重灾区因灾倒塌房屋、危房排查,组织开展对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抗震性能进行鉴定,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和交通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6.编制重建规划。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规模,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区实际,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组织编制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规划城镇体系、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城乡住房、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文物抢救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防灾减灾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做好重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灾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规划项目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发展和改革局、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科技和工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集美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

  7.加快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对因灾造成的农村倒损或因灾需避让的住房,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等项目建设,可采取集中易地重建、鼓励村民自建等方式,统筹做好倒房重建,或易地搬迁。落实各镇(街)各部门涉灾保险相关政策,指导保险业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对因灾倒房的返贫户、低保户等予以重点救助。(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扎实开展灾区医疗防疫、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等工作。切实抓好灾民医疗救治、灾区卫生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灾后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和灾后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加强灾区人口集中的重点部位环境治理和爱国卫生运动,努力做到灾后无大疫,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集美生态环境局、集美区市场监管局)

  9.加强宣传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加强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关怀,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深入群众,查看受灾情况,慰问受灾群众,听取意见建议,体现人文关怀,增强受灾群众战胜灾害、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信心,确保受灾群众心理稳定。(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

  (二)农工商业生产恢复

  10.全力抓好农业恢复生产。尽快修复水毁农业设施,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服务,提高生产自救能力。加强恢复生产所需种子、农机、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度,指导灾区做好抢种、补种、改种和补栏、补苗等工作,对灾后生产急需的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按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给予补贴。加强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稳步提高受灾灌口镇和后溪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快恢复粮食产能,力争最大程度挽回农业损失。加快受损农业棚室、畜禽圈舍、鱼塘等修复重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科学处理死亡畜禽,全面开展消毒消杀,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强化惠农金融措施,保障恢复农业生产所需金融贷款。(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做好农作物救灾和涉农保险理赔。按绝收面积及时统计主要农作物受灾情况。积极配合市级部门,推动农业保险理赔速度,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参保的水稻种植(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设施蔬菜等特色农业保险、渔船渔工互助保险、因灾倒塌的各类温室大棚等涉农保险,加快理赔手续,尽快将理赔款支付给受灾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资金下达到有关镇(街),由各镇(街)按规定用于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

  12.加快海洋渔业产业恢复。对因灾损毁沉没符合条件的海洋渔船,优先列入本年度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对受灾的水产养殖,积极支持其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3.帮助受灾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帮助企业加快损毁厂房的维护和重建,做好设备检修和调试。加强工业园区、商贸市场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保障,协助企业抓好生产调度,优化服务管理,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科技和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美供电中心)

  14.做好信贷政策支持。对因受灾严重导致生产经营流动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给予信贷贴息支持。结合辖区实际,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细化有关政策标准,按照有关条件审定补助对象,明确单户贷款额度、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后予以办理贴息。具体支持对象由各镇(街)结合受灾情况进行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镇(街),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受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补助。对受灾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根据受灾情况分别按我市确定的标准按户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镇(街),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严格督促大规模保险理赔。对低收入群体、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等被保险人加大预赔付倾斜力度,进一步挽回企业和群众灾后损失。加快对车辆等受灾严重领域的定损、理赔速度,畅通绿色理赔通道,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提升对受灾实体的查勘、理赔效率,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责任单位:各镇(街),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发挥巨灾保险灾后救助功能。建立巨灾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对受灾群众按协议进行灾后理赔,做好启用巨灾保险风险准备金的准备工作,提高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应急管理局)

  18.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修车贵、修车难及灾后汽车维修市场价格乱象等问题,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结合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三)基础设施修复重建

  19.加快道路交通设施修复建设。加快推进灾毁公路抢通修复,增强公路抵御灾害能力。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通阻断或灾毁的主要交通道路,保证抢险救援和人民群众出行基本需求。及早完成各干线路基及防护、涵洞、排水工程等基础性修复,力争城市公路、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同步完成修复,并加大公路日常养护力度,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全面有序完成国省干线、农村和城市道路、桥梁、航道、通航建筑物等修复工程,确保灾区交通运输尽快恢复正常。(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公路中心集美分中心)

  20.加快电力通信广电设施修复。做好渍水电力设备抢修和安全隐患排查,优先保障民生和基础设施供电,及时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进一步优化配电网规划设计,提升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确保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优化全区基础通信网络布局,尽快完成受灾地通信设施的加固、替代和重建工作,保障灾区正常通信。及时抢修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传输。(责任单位:各镇(街),区科技和工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美供电中心、广电网络集美分公司)

  21.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修复建设。加紧修复完成受灾区域的供水管网、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水厂泵站、污水处理、燃气管道等损毁基础设施,保障居民供水、排水、供气等生活需要,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加强大中小型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修复重建和城市地下管廊建设、湖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全面恢复防汛抗洪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及时修复水源工程及渠道、渡槽、泵站等灌溉设施,保证后续农业灌溉用水需求。(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集美生态环境局)

  (四)加大受灾地区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倾斜力度

  22.支持受灾地区中小型灾毁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类的以工代赈项目。广泛组织受灾群众参与项目建设,针对上述群众发放的劳务报酬,各镇(街)可结合群众受灾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高标准和比例。在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恢复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扎实做好务工组织,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推动受灾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重建

  23.加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重建。加快受灾学校、医院的危房排查和修复重建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规范,确保重建的学校、医院安全牢固。通过就近分流、调整布局、借用校舍等方式,确保学生正常上学。加强对特定人群特殊困难帮扶支持,恢复重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设施。(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宗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教区管委会)

  三、有关要求

  (一)狠抓落实。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落实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工作调度、督促检查和情况报告等制度,推动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政策上级另有规定的,督促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二)强化保障。中央、省、市出台的各类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政策,涉及资金原则上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原经费保障机制不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区财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各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对各类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各镇(街)要强化资金保障,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领域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的融资支持力度,并用好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物资。

  (三)广泛动员。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所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生产自救,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活动。鼓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慈善组织、各类企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通过建言献策、志愿服务、捐款捐物、投资兴业等方式参与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四)确保质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适当简化程序,加快有关项目进度。编制有关规划时,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灾区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明确时限、倒排工期,上足人力物力,确保灾后民生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安全有序推进,按计划或提早完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