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文勤代表:
《关于降低社保缴交系数的建议》(第507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研讨会,研究讨论建议内容,积极与代表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二、措施与成效
(一)成立专班研究提案。收到建议后,我局成立专班研究提案,召集局分管领导、主管业务科室、社保中心相关人员对代表提案进行研究。
(二)积极向上级反馈。2024年人社部在厦门调研期间,市人社局也积极向调研人员反映关于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高额的滞纳金问题,同时设立社会保险费追诉时效的问题。调研人员反馈若设立追诉期或不收取滞纳金会有更多的企业钻社会保险法的漏洞,会危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但会向人社部反映建立完善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即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营商环境。
(三)关于律师诉讼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强制交纳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法院和仲裁院均不受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未发现有律师诉讼社会保险费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一)存在的问题
1.纳入省级、全国统筹后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2021年起社会保险费纳入省级统筹后,厦门废止了本级原出台的一些与省级统筹、全国统筹相关政策相悖的规定,同时出台与省级、全国统筹相匹配的政策,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 号)中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 外来员工) 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 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2年下发厦府规〔2022〕7号文对原《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中“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2%,2012年7月起为14%,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外来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等内容进行废止。
2.政策理解有误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每年都会联合发文调整当年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同时依据《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8条之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即若职工的工资总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下限为准,若工资总额在上下限之间的以实际的为准,而不是以下限缴费就符合规定。
(二)今后推动计划
一是继续向上级建议出台与当前形势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二是继续向上级建议出台设立社会保险费追诉期,以减轻企业的压力。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
(联系人:张铭,联系电话:6215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