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武代表:
《关于在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场合奏唱国歌时,实行领唱和齐唱的建议》(第305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代表对我区会风会貌的关注和重视。针对您提出的在国歌奏唱时实行领唱和齐唱的建议,区委办和区政府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专人办理,力求使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必须熟悉并演唱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更应该起先锋带头作用,国歌奏唱应带有严肃性和规范性。《国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各级人大会议开闭幕,各级政协会议开闭幕,各政党、人民团体各级代表大会,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等9个领域、场合。同时,《国歌法》还规定了国歌奏唱的形式和奏唱时的行为举止,明确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法定歌词和曲谱,不得损害国歌尊严,奏唱国歌时应当肃立、庄重等。我区在区人大、区政协会议开闭幕式等重要场合都有奏唱国歌的环节,区委办、区政府办严格按照《国歌法》的有关规定,布置国歌奏唱的音响等硬件设备,积极落实与会者全体庄严齐唱国歌。
针对您提出的有些与会代表没有体现唱的功效上,区委办、区政府办会继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及教育,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全区各级各单位开展“学国歌、教国歌、唱国歌”等活动,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与会代表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的礼仪。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