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厦门天宇宏图工贸有限公司 |
91350205MACN573C35 |
吴巧文 |
闽厦环罚﹝2025﹞22号 |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3月1日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航天路602号之三厂房从事汽车金属配件加工项目,你单位在厂区北侧左侧打磨间进行喷漆作业,只有配套粉尘废气滤芯过滤设施;厂区南侧的喷漆喷粉和烘干区域生产时未密闭,车间内有异味。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规定的情形。 |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
2025/5/15/ |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