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罚〔2023〕230号
厦门世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59479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路先锋电镀区11#厂房1楼A1座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路先锋电镀区11#厂房1楼A1座
法定代表人:郑维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金属电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9年5月31日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批复(厦环集批﹝2009﹞143号)。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路先锋电镀区11#厂房1楼A1座的金属电镀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7月新增瓷件抛刷工序并正式投产,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8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瓷件抛刷工序资金说明》,证明你单位瓷件抛刷工序总投资额是人民币0.4244万元。
你单位新增的瓷件抛刷工序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5”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3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3﹞3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