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集)环改﹝2023﹞33号
杏晖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9147Q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9#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光学镜片、安全防护眼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批复(厦(集)环审﹝2019﹞166号)。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9号的光学镜片、安全防护眼镜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5月新增退镀工序并正式投产,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授权委托书四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3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023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退镀工序总投资额》,证明你单位退镀工序总投资额是人民币0.2万元。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