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73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作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集府征〔2019〕7号),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辖区内占地面积15189平方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依照《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92-6293920
四、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
联系电话:0592-6367088
五、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征收工作点:灌口镇涌泉工业园区灌口镇政府附楼1楼
联系电话:0592-6157837
六、征地方案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739号)。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成搬迁。
九、最后搬迁期限:2019年12月31日。
十、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特此公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