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软件工业招拍挂6#地块(调整)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0-09 15:00 阅读人数: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85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软件工业招拍挂6#地块(调整)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厦府〔201675号),需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委会、顶许村委会范围内部分土地房屋作为“集美区软件工业招拍挂6#地块(调整)”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97号

联系电话: 0592-6293920       邮政编码:361021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综合楼

联系电话:0592-6367088      邮政编码:361023

三、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辰远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工作点:集美区灌口镇  联系电话:0592-6096213

五、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委会、顶许村委会范围内部分土地房屋,用地四至角点坐标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量

1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8000平方米

2征收户数:658

六、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认定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地点:灌口镇上塘花园安置房

)周转方式:自行过渡周转。

七、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

1、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对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给予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

3、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本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4、装修补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对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未建成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5、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能自行搬迁的:(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成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成的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成的,以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6、搬迁补助:对于一次性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自行过渡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

7、自行过渡补助费:

1)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法定过渡期限内的按安置面积1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2倍(即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从被拆迁人签署被拆迁房屋移交单,并将被拆迁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之月起,记发过渡安置补助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二)非住宅

1、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产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集美区)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的拟按12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结构的拟按9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结构的拟按7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

2、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

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能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集美区人民政府(含原杏林区)(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他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3、征收房屋红线用地范围内的果树、水井等地上附着物按原厦门海沧投资区、杏林区、集美区贯彻执行《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补偿。

(三)产权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给予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给予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与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5、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四)被征收户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1)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村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空挂户口;

(4)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口;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

(五)奖励方法

凡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可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六)实施步骤

1、通知所有被征收户到征收工作点统一抽取商谈流水号,按流水号的顺序安排商谈;对当日未能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将取消本轮流水号优先权。

2、与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3、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房号。

4、补偿安置、奖励结果及征收进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按市国土房产局规定的程序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七)对产权纠纷及不服从征收的处理

1、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予以拆除。拆除代管、信托、典当或设有抵押权等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征收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或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裁决。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的,将严格按《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取消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一切优惠条件及相关奖励措施。

(八)有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本安置方案未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按《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办2006147号、《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征收实施计划及时间安排:

1、征收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

2、最后搬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1个月

 

 

                  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6109

  

  温馨提醒:被征收人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房租赁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前往本项目征收工作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