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新城核心区诚毅大街
(集美北大道—纬四路段)道路
工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厦发改投资[2013]107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集美新城诚毅大街(海翔大道—纬四路段)道路工程项目的批复》;厦府地[2013]3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核心区诚毅大街(集美北大道—纬四路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该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 [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92—6293920
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地址:集美区孙坂路888号 联系电话:0592-6261167
三、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为厦府地[2013]389号批准用地红线内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具体详见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实际放样为准)。
四、基本情况
(一)、集美新城核心区诚毅大街(集美北大道—纬四路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征收集美区溪西村委会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其中住宅约1户,征收房屋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可确认产权面积约为720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1、补偿方式: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安置地点:厦门(新)站1#地块及厦门(新)站5#地块;
3、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五、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部分:
1、产权认定原则:
(1)、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以及原集美区镇、乡(公社)政府批准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证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载明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730元/平方米。
(4)、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①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②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③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5)、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分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象图、地形图无影象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7)、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征收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8)、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9)、被征收房屋产权证遗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给予认定产权。
2、货币补偿:按发布征收通告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
3、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发布征收通告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缴交购房款。
4、装修补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对人均合法批建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未建成部分、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给予装修补偿。
5、其他附属物及水表、电表、空调、电话等实际清点并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被征收户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农村大中专毕业生符合厦府[2007]109号文规定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①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②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村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③空挂户口;④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口;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⑥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7、奖励方法:
(1)、凡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可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2)、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作为搬迁奖励。
六、其他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面积部分,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次搬迁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经认定产权的面积按7元/平方米计算。
2、自行过渡补助费: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行过渡补助费按安置面积10元/平方米/每月给予补助(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计算)。逾期按20元/平方米/每月给予补助。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认定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4、在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
5、已登记注册的水表,每户补贴500元。(选择产权调换,同等数量可相互抵扣)。
6、已登记注册的电表,每户补贴500元。(选择产权调换,同等数量可相互抵扣。
7、有线电视初装费,每户补贴380元。
8、电话移机费,每部电话补贴100元。
9、空调移机费,挂式每台补贴50元、柜式每台补贴150元。
七、征收工作实施计划:
1、通知所有被征收户到征收工作点统一抽取商谈流水号,按流水号的顺序安排商谈;对当日未能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将取消本轮流水号优先权。
2、与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书。
3、按签定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房号。
4、补偿安置、奖励结果及征收进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按市国土房产局规定的程序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八、征收工作计划时间安排:
1、在征收公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机构对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对非住宅企业的房地产价格及机器设备和存货搬迁费用的评估机构。
2、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抽取征收商谈流水号。
3、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轮征收商谈,争取20%的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轮征收商谈,争取30%的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整理内业,签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送征收管理部门审核。
5、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轮征收商谈,争取20%的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发放征收补偿款,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将房屋交付拆除。
6、将商谈过程中被征收人存在的问题梳理汇总,上报征收人给予研究解决,同时加强做好对被征收人的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有针对性的与未签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商谈。
7、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搬迁拆除工作。
九、征收部门负责将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一、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