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幼儿园岑东分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4-06-15 18:42 阅读人数:

  集美幼儿园岑东分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集美幼儿园岑东分园建设需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集美区岑东路5号占面积3816.661平方米(原万美花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拟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10.094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补偿办法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者以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丈量为准。

  3、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及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凡1990年4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至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被征收人要求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认定的。房屋所有人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可证明1990年4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原始档案或者记录,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认定手续。逾期未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原用途认定。

  4、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二)装修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装修根据评估机构评估据实给予补偿。

  三、奖励措施

  按时搬迁奖励: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每户的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

  ( 1 )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 2 )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及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2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根据建[2012]13号及厦府[2013] 38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水表

    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 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 1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 2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1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进行评估。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六、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97号

  联系电话:0592-6293920  邮政编码 361021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

    联系电话:0592-6062378  邮政编码 361021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三)征收工作点集美区石鼓路132号6楼 

  联系电话:0592-6066768

  七、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