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1号线(集美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14-04-15 16:17 阅读人数:
     因轨道1号线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占地面积约为61549.2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1.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占地面积约为61549.2平方米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户数24户,征收房屋面积4993平方米(其中住宅21户,产权面积1570平方米;非住宅3户,产权面积3423平方米。)

  (三)安置房地点:同集路集美段旧城改造安置房。

  二、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或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按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征收范围内同一承租人持有一份以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按一户予以补偿和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1.私有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私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标准(含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按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控制;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市国土房产局提供。

  2.直管公有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1)对未享受房改政策和其他福利性住房的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可按公房价值的80%结合公房承租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公房价值按私有住宅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

  (2)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不得再申请政府配售的其他福利性住房和享受房改政策。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一律按分户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私有住宅产权调换办法

  1.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或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确定。

  2.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选择多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管公有住宅产权调换

  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安置及差别化面积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评估价值相对较高和周边配套相对较好的安置房,可按原租赁建筑面积每户增加15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

  2.按本项第1目规定增加面积和就近上靠安置房户型的面积部分不计缴安置分配费。

  3.房屋承租人要求继续增加租住面积的,在具有安置房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本项第1目确定的安置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含15平方米),房屋承租人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的20%缴纳安置分配费;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的40%缴纳安置分配费。安置分配费不得抵扣房改的购房款。

    安置分配费由区征收办收取,偿还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交纳安置分配费的住宅房屋仅拥有承租权,并按政府或单位的有关规定缴交房租。

    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区征收办应当将安置房移交市公房管理中心。由市公房管理中心重新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

  (五)杂物间补偿办法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配套杂物间与该房屋同时批建且成一体、建筑结构相同,层高高于2.2米(含2.2米)或房改时以住宅价格购买的,可直接计入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并予以补偿安置;层高低于2.2米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体之外的其他类型杂物间,产权证上有记载的,统一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产权证上未记载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六)装修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三、奖励措施

   (一)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按规定要求配合清点丈量、提供完整资料、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可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二)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对被征收人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

   (三)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四)三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一轮商谈、第二轮商谈、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和租赁面积分别按10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对2007年11月前已建造的违法建筑分别按4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超过三轮商谈期限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一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3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3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二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3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2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3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奖励1万元/户。超过三轮商谈期限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安置的,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费。

  2.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征收有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在2007年11月前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房屋实测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含装修)给予搬迁补助。

  3.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法定过渡期限内的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3)住宅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标准房市场评估价×0.4%+2)×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安置房面积。

  2.逾期临时安置费

  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统一按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的2倍计算逾期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1)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临时安置费。

  (2)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从征收实施单位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

  4.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根据闽建〔2012〕13号及厦府〔2013〕38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外另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对于2007年11月前建造的无手续房屋的停产停业期限按50%给予补助。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通过自行协商或以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需在市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推荐评估机构目录表中),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征收实施单位。告知书需有超过被征收户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签名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盖章确认,并附上被征收人签名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逾期无法协商选定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区监察局、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的监督、公证下,随机抽取选定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同时随机抽取一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住宅房屋分户评估机构。

  3.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可以用标准房结合指导公式计算的方式确定,也可采用分户评估的方式确定。凡是声明要求分户评估、或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二)征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单位自行安置房屋承租人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参照上述规定对单位进行补偿和奖励。单位放弃产权,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参照上述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和奖励。

   (三)征收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产权单位与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

  六、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97号

    联系电话:0592-6293920

  (二)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集美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集美区集美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

   联系电话:0592-6062378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由厦门明宏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