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教育局 集美区财政局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集美区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6-17 17:45 阅读人数:

区属各民办幼儿园:

现将《集美区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美区教育局             集美区财政局

      

 

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2月27日

 

集美区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28号)、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厦教基〔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集美区教育局批准设立并开办的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分级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资金系对与区教育局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幼儿园),按幼儿园评估等级和核定的符合条件在园幼儿数,给予分级财政补助。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级(原基本合格级)的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月600元、400元、300元和200元。

第四条  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范围(以下简称“补助范围幼儿”)为就读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包括享受我市市民待遇的人员子女)和由教育部门统筹入园且符合幼儿父(母)在厦居住、务工及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均达1年(近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五条  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12个月计算,分为春季学期(3月-8月)、秋季学期(9月-隔年2月)。每个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财政补助资金最多只能按三个学年计算。

第六条  本项补助按学期申请,每年4月和10月由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集美区网格化服务信息平台审核结果预拨补助经费的60%,每学期末按实际在园的“补助范围幼儿”数拨付本学期的结算款。

第七条  各幼儿园应认真管理集美区网格化服务信息平台,按时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在学期初多收取“补助范围幼儿”保育教育费的,应在获得财政分级补助后及时退还给幼儿监护人。

第八条  参与政府分级限价收费管理的非公办普惠性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

第九条  各幼儿园招收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班、小小班),每月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其中示范性幼儿园最高限价由区教育局、物价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一级园补助标准之和的90%取整后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级四个等级每月分别按不高于990元、720元、540元、400元的标准收取保教费。

第十条 各幼儿园要建立与办园质量相挂钩的工资增长机制,在确保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对财政新增的补助经费统筹管理使用和专款核算,期末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学期继续作为保障工资待遇使用,不可挪为它用,以确保各幼儿园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级幼儿园补助经费增加部分应全部用于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示范性幼儿园50%以上应用于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其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合格级幼儿园教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厦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倍(不含幼儿园为教职工依法缴纳的“五险一金 ”,以及伙食补贴、住房补贴及加班工资等法定不能纳入最低工资的项目),三级、二级、一级在当年厦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1倍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50元、200元、250元。各园应与区教育局签订教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协议。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对补助经费增加的部分应设有基本工资、专业发展、绩效考核等项目,其中:基本工资占70%,专业发展占20%;绩效考核占10%。各园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度将教职工的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后方可给予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

第三章  综合奖补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幼儿园等级和办园情况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奖励和教师培训补助,具体如下:

(一)租金补助:对二级(含)以上且年检合格的非公办普惠性民办园进行租金补助,其中:省级示范园每年补助25万元,市级示范园每年补助20万元,区级示范园每年补助15万元,一级园每年补助10万元,二级园每年补助5万元。

(二)规范办园奖励:根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集美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对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前十名幼儿园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教师培训补助: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并自愿承担市(区)级开放活动的幼儿园,每年给予3万元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租金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幼儿园基础建设、增添或更换园所设施设备及教师工资发放;教师培训补助用于幼儿园教师培训。

第四章  政策监督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督促和指导各幼儿园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幼儿园的等级、法人、师资配备、收费标准、招生、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积极引导家长选择合适的幼儿园入园。

第十五条 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

(一)各幼儿园应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行业制度建立本园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幼儿园应依据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账册,形成完整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报表。所有的收支业务必须通过本园的银行账户核算。总账和明细账必须设置“政府资助”科目,下设“政府资助分级补助经费”科目,核算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经费的收支业务。

(三)健全审计制度。区教育局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组织有资质机构或人员对幼儿园开展财政补助经费专项审计。

(四)财务管理情况、第三方审计结果、主管部门或上级职能部门检查结果将作为幼儿园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经费应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一经发现存有各类违规行为的应追回补助款,对补助政策执行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幼儿园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