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集)文综当罚字〔2021〕012号
当 事 人: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厦门分社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35**********1746
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BJ-*******-F0048
法定代表人:张*珠
当事人提供旅游服务时未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相关行为,其以上事实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厦门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厦文旅〔2020〕211号文件印发),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11月17日
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