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旅游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5-20 16:20 阅读人数:

各区文旅局,各相关旅游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精神,保障各项支持措施落地实施,推动我市旅游业加快复苏发展,现将《厦门市促进旅游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旅游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鼓励旅行社吸引游客

  第一条  申报主体须为厦门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在厦分社需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用良好,2020年1月1日至奖励申报之日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条  申报主体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准确报送数据。申报奖励的团队数据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不予以奖励。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团队须组织境外游客(含在华外国游客及港澳台游客)、国内游客在厦旅游,且游客在厦门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一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团队住宿单位资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资质齐全。

  第四条  鼓励旅行社吸引游客奖励于2021年7月(兑现2021年1月至6月奖励)、2022年1月(兑现2021年7月至12月奖励)开放申报。申报主体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电子版材料。具体如下:旅行社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奖励申请明细表(附件1)、旅行社接待国内过夜游客奖励申请明细表(附件2)、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境外游客有效入境证件复印件、国内游客身份证复印件、在厦住宿证明材料(酒店住宿明细、发票)、信用承诺书(附件3)。

  第五条  申报主体完成网上申报,并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整理后邮寄或书面递交给市文旅局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经统一审核、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文旅局拨付奖励。

  第二章 加大外语导游稳岗扶持

  第六条  申报主体须为雇佣外语导游的厦门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在厦分社需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用良好,2020年1月1日至奖补申报之日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委派外语导游带团的旅行社需与外语导游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注册机构一致。雇佣期间,每月外语导游带团不少于10个自然日,所带团队不局限于外文团,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导游之家APP”数据为准。

  第八条  加大外语导游稳岗扶持奖补于2022年1月开放申报,兑现2021年7月至12月奖补。申报主体向市文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旅行社用工奖补申请表(附件4)、导游带团补贴银行转账证明、雇佣期间导游带团明细表(附件5)。

  第九条  市文旅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抽查,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文旅局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审核结果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文旅局拨付奖补。

  第三章 鼓励酒店做大增量

  第十条  申报主体须为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住宿业企业,信用良好,2020年1月1日至奖补申报之日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对2021年度(核算1-12月份)营收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限上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2021年度(核算1-12月份)营收10000万元-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的限上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2021年度(核算1-12月份)营收30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量部分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酒店做大增量奖励于2022年1月开放申报,兑现2021年度奖励。申报主体向区文旅局提交纸质材料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具体有:厦门市限额以上住宿业营收增量奖励申请表(附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2021年度、2020年度营收统计报表(报送市统计局一套表数据)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区文旅局初审后,提交市文旅局复审。审核结果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文旅局拨付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巡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必要时,市文旅局将商请有关市直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验证核实。

  第十六条  如与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同类的,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此项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文旅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旅局不再受理其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办理奖励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旅行社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奖励申请明细表

  2.旅行社接待国内过夜游客奖励申请明细表

  3.信用承诺书(模板)

  4.旅行社用工奖补申请表

  5.导游带团明细表

  6.厦门市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营收增量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