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9-27 16:29 阅读人数:

  厦集财行〔2020〕13号

  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行〔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福利费是指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非在编雇用人员各类集体福利和慰问事项的费用。福利费慰问不得与机关工会慰问重复,福利费的开支范畴也不得与财政资金已安排保障的事项重叠。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福利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按照福利费开支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福利费具体使用办法,并将使用办法报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7日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印发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行(2020)13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福建省福利费开支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职工各类集体福利和慰问事项的费用,其适用对象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非在编雇用人员。 

  二、开支范围 

  按照“简政放权、增强实效”原则,福利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请客送礼。 

  (二)发放奖金、津补贴。 

  (三)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实物、代金券及有价证券。 

  (四)与福利事项无关的开支。 

  (五)其他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三、开支管理 

  按照“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严格管理”原则,福利费开支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一)   福利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福利费。 

  (三)不得预提列支福利费。 

  (四)在职在编人员和非在编雇用人员福利费实行统筹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对本单位福利费的使用管理负责。 

  (二)各单位按照福利费开支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福利费具体使用办法,明确开支对象、形式、标准和程序等,并将使用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厦财行〔2005〕13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及工会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7〕2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