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29 09:23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18〕17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高效、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2018-2020年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2020年厦门市集美区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18〕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指导意见》总体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我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发展,示范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坚持科技创新,加快引进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坚持普惠共享,全面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扶持壮大一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75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

  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补贴范围有进有出,总体稳定,调整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集美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单台机具“定额补贴”高于销售价30%的,按照销售价的30%确定补贴额,机具实际补贴额实行补贴定额和30%补贴比例的双重限制。

  机具分类分档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参照省农业厅公布的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执行。补贴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市级补贴资金实行累加配套补贴。为鼓励粮食生产,提升水稻耕种收机械化水平,对购置水稻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按照中央补贴资金的100%配套补贴;对其他机具按照不超过中央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正式公布的《厦门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三)补贴额及补贴数量规定。每个补贴对象每年享受中央资金补贴实行补贴额和补贴数量双控制,具体规定如下:一个农户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4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不超过2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6台);农机化专业合作组织和承担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6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不超过3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8台)。

  四、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机具(除安装类机具外)、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台湾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购机发票、银行一卡通(折),到当地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受理审核。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同时按照《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购机者及其所购农机产品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给予确认补贴资格和录入购机者信息。粮食烘干机等安装类机具,实行先建后补。

  (四)公示信息。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者当地政府网站公示购机者的购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资金。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兑付时间,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对象资金结算材料,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结算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一周内进入“厦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操作审核。原则上购机补贴操作流程应遵循当月完成申请、核验、录入、公示等程序,次月完成结算、兑付等工作,补贴资金从申请到兑付最长应不超过二个月,如发现未按照要求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六)机具建档。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一人一机一档案。

  五、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技术参数。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当地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备。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区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管,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有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管理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创新农机购置补贴便民服务管理机制,优化购机者办理补贴的环节,达到“最多跑一趟”的要求。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购置补贴机具享受中央资金补贴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补贴对象须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附件2)。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可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定期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在政府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在专栏上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3)。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做好对农民的防诈骗宣传工作,提高农民防诈骗意识。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管制约;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和农机化财政投入挂钩,强化结果运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组织开展查处,严惩失信违规主体,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市场监督、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提高效率,加快兑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实施方案、补贴额等信息将在厦门三农网(http://www.xmsn.gov.cn)公示,以备查询和监督。

  附件:1.厦门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

  3.20    年度    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厦门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大类

  小类

  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耕地机械

  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2.微耕机。

  2.整地机械

  1.起垄机;2.灭茬机;3.筑埂机;4.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1.播种机械

  1. 穴播机;2.小粒种子播种机;3.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育苗机械设备

  1.营养钵压制机;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3.栽植机械

  1.水稻插秧机;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4.施肥机械

  1.施肥机(含水稻侧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1.中耕机械

  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2.培土机;3.田园管理机。

  2.植保机械

  1. 动力喷雾机;2. 喷杆式喷雾机;3. 风送式喷雾机。

  3.修剪机械

  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1.谷物收获机械

  1.割晒机;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2.蔬菜收获机械

  1.果类蔬菜收获机。

  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1.采茶机。

  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1.油菜籽收获机

  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1.薯类收获机;2.花生收获机。

  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1.脱粒机械

  1.稻麦脱粒机。

  2.清选机械

  1.粮食清选机。

  3.干燥机械

  1.谷物烘干机;2.果蔬烘干机。

  4.种子加工机械

  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1.碾米机械

  1.碾米机;2.组合米机。

  2.果蔬加工机械

  1.水果分级机;2.水果清洗机;3.水果打蜡机;4.蔬菜清洗机。

  3.茶叶加工机械

  1.茶叶杀青机;2.茶叶揉捻机;3.茶叶炒 (烘) 干机;4.茶叶筛选机。

  4.剥壳(去皮)机械

  1.花生脱壳机;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1.水泵

  1.离心泵;2.潜水电泵。

  2.喷灌机械设备

  1.喷灌机;2.微灌设备;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1.饲料(草)粉碎机;2.饲料混合机;3.颗粒饲料压制机;4.饲料制备(搅拌)机。

  2.饲养机械

  1.孵化机;2.喂料机;3.清粪机(车);4.粪污固液分离机。

  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1.挤奶机;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1.水产养殖机械

  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废弃物处理设备

  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平地机械

  1.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温室大棚设备

  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3.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拖拉机

  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2.手扶拖拉机;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它机械

  1.养蜂设备

  1.养蜂平台。

  2.其他机械

  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3.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承诺书

  本人(组织)于20   年在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了购机申请并获得了审批通过,在购买和使用国家补贴农机具过程中,我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财政和农机部门制定的操作程序购买补贴机具。

  2.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机具为本人(组织)购买,不存在顶替他人购买情况。

  4.所购买机具是本人(组织)使用或经营,不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倒卖补贴机具。

  5.不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6.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或以上承诺事项,一经区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本人(组织)愿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购机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印):

  日期:

  申请表受理编号: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购机人各存一份)

  附件3

  20    年度    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镇街

  所在村组

  购机者

  姓名

  机具

  品目

  生产

  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报送: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