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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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厦集城管罚〔2024〕1032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 |
厦门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1MA31WQ615M |
案由 |
未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
处罚依据 |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责令厦门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十五日内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厦门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路冉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治友各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即各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