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厦门源香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50211MA33JWXW82 | 林永勇 | (厦集)应急罚〔2025〕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025年4月9日上午,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源香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冷库一处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事故隐患。厦门源香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7裁量阶次A之规定。 | 罚款 |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0.5 | 2025/4/25 | 2025/4/25 | 2028/4/25 |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 厦门源香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