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李建川 | 自然人 | (厦集)应急罚〔2025〕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9月4日16时30分许,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徐厝后社2号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灌口徐厝后社2号“9·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集府〔2024〕285号)意见及调查认定,房东李建川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将房屋及设备一并出租给厦门市树利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升降设备且安全保护装置失效,致使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 | 2025/1/26 | 2025/1/26 | 2028/1/26 |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 集美灌口徐厝后社2号“9·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