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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龙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91350200737893384D |
徐小龙 |
(厦集)应急罚〔2025〕1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2025年9月19日上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集美公安分局、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美区交通执法大队、集美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对厦门市龙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发现厦门市龙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个集装箱内置油罐,油罐容量8吨,油罐内储存柴油约1吨,集装箱内有一部加油机,通过软管与油罐相连接,加油机处于开机状态,油罐内的柴油用于公司吊车加油,该区域未张贴“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现场储存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厦门市龙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条A裁量阶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4条B裁量阶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