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清单(8月11日)
时间:2025-08-11 15:34 阅读人数: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备注
1 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913502116647170399 杨金绒 (厦集)应急罚〔2025〕1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025年7月11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学院路辅路(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埔中央120-121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设有一油品储存区,该区域用3个塑料桶存放柴油,每桶1吨多,总量约4.5吨。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未设置防静电和防雷等设施,现场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条A裁量阶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4条B裁量阶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 4.5 2025/8/11 2025/8/11 2025/11/11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