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厦门超易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50203MA31JK2A67 | 颜智超 | (厦集)应急罚〔2025〕1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5年7月15日上午,集美区应急管理局、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美区商务局、交通综合执法集美大队、集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后溪镇孙霞路辅路厦门超易达物流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现场发现厦门超易达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场地一集装箱内设有简易柴油加油装置,为自有运输车辆加油。该简易柴油加油装置附近未张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雷、防静电、周边无围堰防泄漏等安全可靠措施存放柴油。截止检查当日,油罐内还剩余柴油约3吨。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条A裁量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4条B裁量阶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 | 4.5 | 20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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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7/7 |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 厦门超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