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厦门赛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50211575039117F | 王良艳 | (厦集)应急罚〔2024〕4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 2024年12月18日,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集美区灌口镇坑平路15号202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厦门赛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现场中间仓库存放氢氧化钠、偏硅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并在生产车间进行物理混合调配。该公司未在氢氧化钠、偏硅酸钠储存场所和调配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条第A阶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罚款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1 | 2025/1/16 | 2025/1/16 | 2028/1/16 | 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 | 厦门赛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