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案例警示
时间:2024-07-05 16:50 阅读人数: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常见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公布厦门市集美区2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范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3年12月13日,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事项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潘某东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查询到该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阶次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月19日,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吴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但其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已过期失效,徐某奎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未查询到该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阶次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范围: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途径: 

  查询途径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请认准查询平台唯一官方网址https://cx.mem.gov.cn)。 

  查询途径2: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