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6】630号文)从2016年9月1日起,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从现行的3.49元/立方米下调为3. 44元/立方米(车用气除外),执行时间自9月1日起,即自调价实施之曰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气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气价结算。IC卡气费充值的工业、商业和食堂用户(原参照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用户除外),2016年9月1日以后的气费充值按照3. 44元/立方米的销售价格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