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6年8月22日我区印发了《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集府〔2016〕136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实施以来,我区旅游业得到较快发展,全区累计接待游客7663万人次,年均增长率12.61%,不计2020年年均增长率33.60%;累计实现旅游收入超400亿元,年均增长率18.91%,不计2020年年均增长率35.12%。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面临着市场饱和、竞争加剧以及后疫情时期文旅产业业态调整等众多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环境,引导文旅企业打造更好的文旅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全方位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区在《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集府〔2016〕136号)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集美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降低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区文旅产业加快发展。
三、范围期限
1.本办法中扶持奖励对象为文化旅游企业,包括文化演艺、影剧院、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酒店、会议展览、文旅投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影视动漫、体育等企业不在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范围。
2.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符合本办法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扶持奖励办法共5部分17个条款,分别为总则、支持企业落户增资扩产、促进全域旅游提质升级、支持开拓文旅市场和附则。对比《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集府〔2016〕136号),该扶持奖励办法修订条款有8条,新增加条款有7条。
(一)修订的扶持奖励条款共8条
第五条 对辖区重点限上住宿业企业稳定增长的奖励 :对年度营收分别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和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营收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再分别给予其当年营收增量的1%、1.5%、2%、2.5%、3%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
对辖区重点规上文化旅游业企业稳定增长的奖励:对年度营收分别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且年度营收达到10%以上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再分别给予其当年营收增量的1%、1.5%、2%、2.5%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合计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第六条 对获评旅游质量品牌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养生旅游休闲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等旅游品牌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开发集美乡村旅游:对获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示范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10万、5万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条 鼓励辖区旅游企业建设旅游厕所:对列入市文旅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新建达到1A级、2A级、3A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改建达到1A级、2A级、3A标准的旅游厕所,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十三条 对旅行社带客过夜的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不含研学学生)到集美旅游,对在辖区限上住宿业酒店住宿、游览集美区1个(含)以上景区、年度住宿间夜数达到5000间夜的,按照50元/间夜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对通过集美研学信息管理平台“i研学”报名、申报和审核的研学活动,区分省内研学活动、省外或境外(不含台湾地区)研学活动、集美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研学活动、没有在集美住宿的研学活动等4个标准,按照研学旅行活动的间夜数或人次给予旅行社或机构奖励。
第十六条 会议引进奖励:对在集美区纳税并纳统酒店、集美辖区的高校或大型室内场馆举办,并入住集美区纳税并纳统酒店的各类会议,其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按照参会人数和住宿类别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相应奖励。奖励内容:按照住宿四星级酒店(或4A级会议型酒店)的间夜数达到200至299间、300至399间、400至999间、1000至1499间、1500至1999间、2000至2999间、3000至3999间、4000至4999间、5000间(含)以上间夜数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的奖励;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特别奖励,每家单位年度的会议特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商业演出的奖励: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含)至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含)至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含)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0万。
(二)新增的扶持奖励条款共7条
第三条 新注册企业的奖励:对新工商注册(含市域外迁入我区)、税收归属我区、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实际到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奖励内容:注册年度内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按照上述条件,外资企业按照2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台资企业按照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企业增资扩产的奖励:对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我区的文化旅游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增资年度内全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内容: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含台资企业)按照2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开发集美夜游的奖励:支持集美辖区企业开发集美夜游项目,对获评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旅游人才培训的奖励:鼓励集美辖区旅游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强本地旅游从业人员专业教育培训,提高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对象为在该企业缴交社保满一年的旅游企业职工。奖励内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旅游专业教育培训全年在50人次(含)以上的,按照培训支出的20%给予送培单位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按照上述条款,对台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培训按照1.5倍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开发旅游文创产品的奖励:鼓励企业或个人研发具有集美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奖励内容:对参加旅游文创产品大赛,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表彰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上述条件,台资企业或台胞个人(持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按照1.5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旅游咨询点的奖励:鼓励集美辖区文旅企业利用现有条件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宣传集美城市形象,展示集美文化旅游产品,按每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给予企业每年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营销推广的奖励:鼓励集美辖区文化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营销推广,对上一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本年度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按其实际营销支出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注意事项
1.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集美辖区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所称的到资,均不含并购项目、外方股东贷款和房地产项目,且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集美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外资到资金额和时间按照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到资数据为准。
2.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间的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关键词诠释
1.扶持奖励资金由集美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2.扶持奖励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集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义镔
联系电话:0592-621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