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引导民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而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切实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现根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发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民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细则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试点区域内的村(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民宅,在符合村镇发展规划要求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一、《细则》制定的目的
促进我区民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发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框架及内容
《细则》共七大点。各点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民宿的定义。
第二条,明确了民宿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民宿经营用房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办民宿在卫生、环保、治安等方面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做了规定。
第四条,明确了民宿申办的审批部门和手续;明确了民宿的备案登记、日常管理和等级评定。
第五条,明确了民宿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条,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七条,《办法》实施的解释单位和执行时间。
四、后续工作安排
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工作,《细则》将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民宿管理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五、解读机关
本细则解读机关为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