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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市政苗木迁储管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集府规〔2023〕1号)政策解读
来源:区市政园林局 时间:2023-04-07 18:45 阅读人数: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区政府办于4月7日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市政苗木迁储管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集府办〔202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目前集美区共有国有苗圃共11个,面积约57万平方米,管养各类苗木2.9万株。国有苗圃主要用于收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迁移苗木。现阶段苗圃管养主要面临苗木迁移难、苗木甲供难、苗木处置难三大难题。

  为进一步规范集美区国有储备苗木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储备苗木盘活工作机制,提高苗木利用质效,服务保障各级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厦门市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19号)、《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厦府规〔2021〕2号)、《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厦集财资〔2023〕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对象:

  1.苗圃管养单位;

  2.因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市政苗木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

  3.集美区区级财政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含临时绿化地)、交通绿化工程项目以及利用集美区城市维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

  4.轨道建设单位、部队及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

  5.以及通知规定的其他单位。

  (二)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五章,主要从苗木的迁移和储备管理、储备苗木的使用、储备苗木的处置和核销以及检查考核四个方面建立制度。

  1.苗木的迁移和储备管理

  为提高国有苗圃土地周转利用率,迁移项目中涉及的死苗、残缺苗、低价值苗、造林苗、不成形灌木球、移植不易成活苗等无迁移价值或低迁移价值的苗木(详见暂行办法附件1)不再进入国有苗圃进行储备管理。由申请单位、管养单位、中心对照本办法所列情形进行现场确认后,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核销的迁移苗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经区市政园林局批准后核销,评估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核销。经批准核销的苗木,由申请单位负责挖除并清运。

  2.储备苗木的使用

  储备苗木经过审批可以借用、调拨、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无偿使用于财政投融资项目、迁移后绿地恢复、公共绿地绿化补植,以及支持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

  使用区级财政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含临时绿化地)、交通绿化工程项目以及利用集美区城市维护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乔木,原则上应使用区级政府储备苗木甲供。市级项目在项目生成阶段报指挥部或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同意使用区级政府储备苗木。

  使用储备苗木甲供的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支付苗木费用,苗木材料清单及费用等不得纳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内,区财政审核中心及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招标控制价及竣工结算审核时予以把关。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该项目的甲供苗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包含甲供苗木费用。甲供苗木主材不另行计费,但按规定可作为计取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等计费基数。

  3.储备苗木的处置和核销

  对于国有苗圃内长期(原则上3年以上)无法使用的储备苗木,可由区市政园林局委托管养单位为实施主体,根据《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按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后处置。

  4.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通过对检查考核方式、考核程序、检查评分办法、年度考评综合得分计分方法以及养护经费拨付六个部分,进一步规范了苗圃日常养护工作,加大了养护工作成效的考评管理力度。

  五、注意事项

  项目建设单位是实施储备苗木甲供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项目“可研”批准的规模、标准等,要求设计单位参考储备苗木数据库进行设计、提出甲供苗木清单、注明苗木来源。如果储备苗木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满足第九条(一)的项目设计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苗木的具体使用方案,并牵头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和市政园林局进行联合认定。

  六、解读机构及电话

  解读机构:区市政园林局

  联系电话:6216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