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商务局
《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集府〔2018〕192号)【已失效】
时间:2018-12-01 15:33 阅读人数:

  2018年11月29日集美区出台《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3月24日区政府印发《集美区鼓励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集府〔2016〕49号),有效期2年,到2018年3月自然终止,实施两年来,限上批零和社零由2015年145亿元和115亿元分别增加到2017年的225亿元和129亿元,有效促进了商贸业发展壮大。为降低商贸企业经营成本,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商贸业加快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内贸流通发展扩大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商务〔2017〕37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与2016年商贸政策有何不同?

  《办法》共十三个条款,其中扶持措施有十二个条款。本办法对2016年政策关于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参加商品展会、开展促销活动的扶持措施予以保留,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此基础上,《办法》增加了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发展、打造区域商业中心、发展连锁便利店、举办商贸活动、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融资和商业外资企业发展等扶持条款,详细见附件《商贸业新旧政策对照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有五款奖励,前三款奖励门槛均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比原政策提高5个百分点,并在原奖励基础上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再给予奖励。一是对限上批发企业销售增长奖励: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对年度批发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2亿元~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对限上批零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给予奖励。对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1亿元~2亿元的奖励5万元;2亿元~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社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年度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给予奖励。对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2亿元的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由原政策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还有两款:一是对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限上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由原政策的5万元、4万元、3万元统一提到5万元,其中新迁入我区限上商贸企业要求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二是鼓励在我区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若实现正增长的可获车价1‰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新增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统计,且新增当年度填报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取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照补助金额1:1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有三款,享受集美区和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措施。一是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对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每增加500万美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是对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单位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2018年1月1日起销售额首次纳入统计,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在集美区登记注册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自新增连锁经营门店达15家以上(其中在集美辖区8家以上)当年起,给予1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3:3拨付比例兑现。

  6.鼓励举办商贸活动。有两款,一是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际运营单位举办的节庆促消费活动,给予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家实际运营单位每年申报促消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二是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的促消费活动,单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促消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费用补助由原政策的20%提高到30%,补助封顶由原政策的1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补助对象由原政策的限上商超企业扩大到限上商贸企业。

  7.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有三款,保留原政策对参加政府统一组织、自行参加国外展、自行参加国内展的每个标准展位分别给予50%展位费、1万元、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其中对申报政府统一组织参加展会的展位费补助,若市区两级展位费补助合计超过展位费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由原政策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也不受其当年度纳税总额限制。

  8.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有两款,从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和按照入驻品牌数量奖励两方面予以扶持。一是对专卖店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入驻装修费用补贴,若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与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联合经营,由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且销售额纳统和税收实际归属集美区的,则给予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对该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不再给予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只要高端商业品牌完成装修正式入驻营业,即可按照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其他品牌三个高端商业品牌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装修费用补贴。补贴面积封顶,服装类300平方米,珠宝、腕表类100平方米。入驻装修费用补贴自该高端商业品牌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4:3:3拨付比例兑现。二是对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按照入驻品牌数量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其他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对参加集美区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企业,在公共场所每设置一个回收箱(屋),按市商务局的普及推广阶段补贴标准(承办企业可按有效投入申请不超过15%的补贴,单家企业补贴封顶200万元)给予1:1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达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融资。有两款,均需要通过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和向银行贷款的才给予扶持。一是对上一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可依据《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8〕041号)向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首年免收担保费。二是对上一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通过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的补助。其中,上一年度零售额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

  12.鼓励商业外资企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商贸业项目,自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年度起3年内,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员工,按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

  13.其他事项。本办法第一、四、七条款奖励对象仍然仅要求纳统,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是否在我区不作硬性要求,但扶持额度由原政策按照扶持标准50%执行调低为按照扶持标准20%执行,旨在促进商贸企业销售额稳定增长,推动属地企业落户我区。

  附件:《商贸业新旧政策对照表》

  附件             商贸业新旧政策对照表

  奖励项目

  新旧政策不同之处

  新旧政策

  相同之处

  原政策

  新政策

  门槛

  内容

  门槛

  内容

  一、

  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

  批发企业销售增长奖励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

  按其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

  1.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

  2.对年度批发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2亿元~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批零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

  按其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4‰给予奖励。

  1.对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给予奖励。

  2.对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1亿元~2亿元的奖励5万元;2亿元~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住餐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

  1.按其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6‰给予奖励。

  2.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对年度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给予奖励。

  2.对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2亿元的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奖励

  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限上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增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限上企业均按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迁入我区限上商贸企业要求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

 

  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售车奖励

  无

  在集美区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若实现正增长的可获车价1‰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无

  新增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符合条件的,在取得厦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照补助金额1:1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无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每增加500万美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单位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无

  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的实际运营单位,若其2018年1月1日起销售额首次纳统,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

  无

  在集美区登记注册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自新增连锁经营门店达15家以上(其中在集美辖区8家以上)当年起,给予1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

 

  六、鼓励举办商贸活动

  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超企业开展的促销活动,给予企业活动费用20%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际运营单位举办的节庆促消费活动,给予实际运营单位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家实际运营单位每年申报促消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

  2.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的促消费活动,给予企业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促消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

 

  七、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

  1.展位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在集美区年度纳税总额。  2.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展位费补助。

  1.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每个标准展位给予50%展位费补助,若市区两级展位费补助合计超过展位费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2.展位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自行参加国外展、自行参加国内展的每个标准展位分别给予1万元、2000元展位费补助。

  八、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无

  1.对专卖店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其中属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其他品牌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2000元。补贴面积封顶,服装类300平方米,珠宝、腕表类100平方米。混合经营的,按照实际营业额最高类别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金额自该高端商业品牌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4:3:3拨付比例兑现。若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与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联合经营,统一运营结算,且营业收入纳统和税收实际归属集美区的,给与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同等入驻装修费用补贴。

  2.对高端商业品牌首次新注册在集美区开设专卖店的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或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与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联合经营,统一结算,且入驻的高端商业品牌销售额纳统和税收实际归属集美区的,对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其他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无

  对参加集美区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企业,在社区(村)、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每设置一个回收箱(屋),按市商务局的普及推广阶段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无

  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达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级、二级、上级达标企业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融资

  无

  1.对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可依据《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8〕041号)向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首年免收担保费。

  2.对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通过集美区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的补助。其中,当年度零售额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

 

  十二、鼓励商业外资企业发展

  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商贸业项目,自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年度起3年内,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员工,按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

 

  十三、调低已纳统但未落户企业奖励标准

  对第一条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第四条鼓励企业参加展会的在我区纳统但未落户的商贸企业奖励额度按照奖励标准50%执行。

  对第一条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第四条鼓励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第五条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第七条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的在我区纳统但未落户的商贸企业扶持额度按照扶持标准20%执行。

  对在我区纳统但未落户的符合条件商贸企业均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