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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集府规〔2022〕7号)
时间:2022-08-08 18:12 阅读人数:

  一、背景情况

  为切实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的通知》要求,集美生态环境局会同集美区城市管理局拟定该通告。

  二、通告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12年修订)

  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2018年发布)

  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2021年发布)

  5.《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2008年发布)

  三、厦门市集美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

  1.杏林街道、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范围内。

  2.灌口镇、后溪镇市政道路及建成区域范围。

  3.集美区行政区域的学校、医院、人口集中地区周边100米之内,以及公园、公共交通枢纽、公共绿地、海滩等公共场所和坂头-石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露天烧烤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法律责任

  1.在本通告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品提供场地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法律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法律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法律依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责令改正。”

  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联系方式

  集美生态环境局 方汉阳 0592668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