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区委人才办于2月10日印发《集美区企业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办法》(集委人才办〔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区14-35周岁常住人口近50万人,青年已成为集美区各行业各领域的中坚力量和生力军,是集美的潜力、活力和希望所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来集就业、创业的过渡性生活保障需求问题,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7号)、《关于印发<集美区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区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厦集委办〔2022〕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区引才留才,在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生活补助的保障方式,对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人才稳定就业的生活保障起到一定作用,重点解决青年人才来集就业、创业的过渡性生活保障需求,进一步加大我区对人才的吸引力,促进我区引才、留才、聚才。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或经我区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且同年度已在集美区享受我市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本区企业在职人员(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期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四年。
四、补助标准
给予每人每年发放最高6000元的生活补助。
五、有关说明
(一)《办法》中企业是指税收归属集美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的企业。
(二)为鼓励青年人才来集就业、创业,对已享受市、区其它生活补贴优惠政策并符合集美区企业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青年人才,可继续享受其他补助。
(三)《办法》中集美区企业在职人员是指,当期已享受我区厦门市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租金的人员。
(四)《办法》实施过程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办事指南,并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一)新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首次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二)大学生。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技术骨干人才。由各区(管委会)自行认定的、符合各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七、解读机构及电话
解读机构: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628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