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街道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决定设立街道建筑行业企业(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培育库,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
建筑业施工企业培育库原则上从集美区建筑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中产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根据街道实际需要确定。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入库机制。项目办从商事登记在集美区建筑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中选取不超过15家企业,经征求街道领导意见后,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当年度招商引资新进街道辖区建筑企业,企业入库申请受理后,三个月内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培育库名单根据实际运行和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调整。
(二)退出机制。街道培育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库中退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库;造成项目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不得再入库。
1.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停产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纠纷、欠薪等;
4.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的;
5.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6.其他违反规定可退出培育库的行为。
培育库企业退出培育库前已承担项目任务的,可以继续实施至该项目竣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价机制。街道项目办负责对培育库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相关评价表格,每年度形成年度评价表,作为调整培育库名单的依据。
四、联系电话
6100220